2016-07-27 教教政法厅[2016]2号 为了解前进简政放权、放管融合、优化服务改革,更进一步实施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改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便利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报》(国办发〔2015〕86号)拒绝,融合教育工作实际,现对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涉及事项,公告中止以下证明: 一、在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发给申请人中,中止《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报》(教教人〔2001〕6号)中规定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出遗失声明的证明。 二、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人推迟回国申请中,中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存款证明。 三、在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中,国外院校成绩单仍然作为必需材料,并中止以下证明: 1.中止并转学分自学经历证明。 2.中止学信网学籍登记证明材料。
3.对申请人港澳地区学历证书的申请人,中止港澳地区出入境记录证明。 4.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外方证书的申请人,中止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出示的自学经历证明。
5.对求学期间在国内有进修经历的申请人,中止进修证明。 6.对俄罗斯及古巴奖学金项目留学人员,中止预科证明及入学通知书。 7.对欧洲部分国家求学的证书申请人,中止求学期间的居留权卡及其他求学期间居留权证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告之前,涉及事项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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